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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蔡嘉裕

  • 當事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宇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宇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名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000 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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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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