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6號
- 原告
-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金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4,800 元,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