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原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8,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