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 原告
-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恆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8,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8,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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