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 1850 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補字第 1850 號
- 原告
- 何瑞澤
- 被告
- 弘昇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賴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