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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4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4號

原告
陳甲寅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被告
裕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10平方公尺×39,000元=39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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