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9號
- 原告
- 嘉宏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謝忠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54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6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