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0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01號

原告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淡生
原告
溪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復聲請進行訴訟程序,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9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