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號
- 原告
- 林哲煒即旭昇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