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呂麗玉
- 原告林哲煒即旭昇工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林哲煒即旭昇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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