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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告
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寶蓮
被告
吳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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