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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告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樺

原告與被告浚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7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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