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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告
通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筆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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