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劉惠娟
- 當事人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万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 年度司促字第8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美金31,030.5元,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1 月5 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1.6元換算為新臺幣980,564 元(31.6×31,030.5=980,5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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