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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佳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生
被告
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即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0,30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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