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華燿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冀臺
- 原告
- 台灣康納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冀臺
- 被告
- 秦琳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2建號房屋,其價格載明為新臺幣(下同)3,225,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完整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2建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