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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告
華燿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冀臺
原告
台灣康納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冀臺
被告
秦琳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2建號房屋,其價格載明為新臺幣(下同)3,225,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2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完整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2建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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