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
- 原告
- 東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