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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男
原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華廣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3,315元,應繳裁判費217,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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