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4號
- 原告
- 長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奇川
- 被告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02,187元【美金以支付命令聲請日台灣銀行美金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672元計算,計算式:295,701元+(美金293,839.53x31.672) =9,602,1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6,1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5,63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