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陳基雄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陳基雄 被   告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原告訴請塗銷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峻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