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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營業秘密、著作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源成有限公司、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王玉柱間請求侵害營業秘密、著作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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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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