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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告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燈林、林翠嬪發支付

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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