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 原告
- 永豐車行即楊春全
潘賜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三富、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9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2號
潘賜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三富、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9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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