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0號
- 原告
- 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通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偉鋼鐵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4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