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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蔡嘉裕

  • 當事人
    柴芳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富建設有限公司、黃承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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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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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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