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施鵬賢
- 原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5,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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