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9號
- 原告
- 聚毅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林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034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713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萬66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