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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慧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告
簡茂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再欽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2,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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