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林慧欣
- 當事人簡茂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簡茂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再欽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2,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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