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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告
李時明
被告
杰崴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雅婷
被告
楊育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聲請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4,380 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補繳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之第一審訴訟裁判費40,793元。惟於裁定同日,原告遞狀變更訴之聲明,即減縮請求金額為2,454,380 元,此有原告所具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暨聲請核定裁判費狀在卷可憑。玆依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重新核算第一審訴訟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54,380 元,應繳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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