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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斌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88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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