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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告
于正台
訴訟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被告
華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斐瑛
被告
簡秋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告
陳翔耀即陳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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