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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上訴人
國潤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6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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