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告
蔡政潔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被告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晨珀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鴻麟

      許淑惠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註:就被告抗辯其所受損害概算後為4,791,394元部分,固據其提出因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解除所生損害之總表(參本院卷第174頁)為證,然原告明確否認該表之形式及實質上之真正,依舉證責任之法則,被告就此仍應負舉證之責任。茲命被告於一個月內具狀提出實際用於系爭建案之相關房地企劃銷售合約、收據、發票、客戶簽約明細表及其他支出資料等相關證據,繕本逕寄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