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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郭妙俐

  • 當事人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永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永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賢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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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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