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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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