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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尚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寬、于昕蕎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40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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