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敏輝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4年度訴字第
171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