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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張富程

  • 原告
    杜暉昌
  • 被告
    登品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林宸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   告 杜暉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潘曉琪律師 被   告 登品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程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林宸諒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7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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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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