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原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濟良
- 送達代收人
- 呂玫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9
9號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