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排水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劉國賓
- 被告羅齊鳳、羅兆貴、羅濟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6號上訴人即 被 告 羅齊鳳 被 告 羅兆貴 被 告 羅濟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雲川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排水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000元(計算式:54X2600+1X2600=143000), 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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