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賴恭利
- 法定代理人陳信亘
- 當事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林振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林振雄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分別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請提所有書證原本到院;請查報原證一、二所示之讓渡證明書於書立交付被告時,各書立幾份?是一式一份或一式多份?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被告部分:依被告所不爭執之原證四「現金簽收單」內已載明被告要「退還」讓渡證明書等語,請被告陳報何以被告手中仍持有104 年11月30日庭期所提出之讓渡證明書影本(相當於原證二)之正本?並陳明另案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查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蘇文熙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