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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6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告
藤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昭華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告
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紅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2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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