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2號
- 原告
- 謝宜頻
- 被告
-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廖貴裕
- 被告
-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二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湯城世紀大樓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被告楊碧玲未依「湯城世紀大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內容履約,原告依約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繳價金、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而上開房屋買賣合約第28條、土地買賣合約第11條均約定:凡因本件買賣約定而涉訟者,雙方同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一情,有該2份合約在卷可稽,是二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本件訴訟自應受該約款拘束。原告並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二造合意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