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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告
謝宜頻
被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二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湯城世紀大樓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被告楊碧玲未依「湯城世紀大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內容履約,原告依約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繳價金、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而上開房屋買賣合約第28條、土地買賣合約第11條均約定:凡因本件買賣約定而涉訟者,雙方同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一情,有該2份合約在卷可稽,是二造間既有合意管轄約定,本件訴訟自應受該約款拘束。原告並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二造合意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8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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