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 原告
-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劭蘭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俊彥
- 被告
- 誠智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海欣
- 訴訟代理人
-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娟律師」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