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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2號

確認股份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2號

原告
黃啟光
被告
新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光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並已於104 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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