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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79號

給付服務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諾貝爾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穎臻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李進生

      范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諾貝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諾貝爾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名稱記載為「諾貝爾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與卷內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記載之名稱「諾貝爾管理委員會」不符,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記載之被告名稱顯然有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爰裁定將被告之名稱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上訴,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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