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李子傳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3,2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之土地面積9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00元=1,363,2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8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