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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0號

原告
李新興即鐵漢五金建材行
被告
廖郁仁即鑫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382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58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5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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