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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

原告
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魏河宏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於鎮
被告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林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5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足以證明原來計畫將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之證據方法(如租賃契約或陳報第三人之姓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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