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
- 原告
- 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魏河宏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澄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於鎮
- 被告
-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靜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5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足以證明原來計畫將房屋出租予第三人之證據方法(如租賃契約或陳報第三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