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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

上訴人
原告
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魏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8,517 元(計算式:1,499,750 +1,808,767 =3,308,51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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