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835號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霞
被告
李國樑
被告
洪銘湶
被告
追加被 告 承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琴
法定代理人
上 二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國樑、洪銘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洪銘湶及承益食品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5 、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僅列被告李國樑及被告洪銘湶2 人為被告,並聲明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當庭提出民事訴之追加狀,基於被告洪銘湶為被告承益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承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追加承益公司為被告,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又原告原起訴狀及民事訴之追加狀均記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嗣因原告追加被告承益公司之民事訴之追加狀係於104 年11月23日送達承益公司,遂於104 年12月29日具狀減縮利息起算日為104 年11月24日。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追加承益公司為被告,及減縮利息起算日部分,均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國樑原係原告餐旅服務總所臺中餐廳(下稱臺鐵臺中餐廳)餐務班長(已於102 年4 月12日調任臺鐵臺北餐廳廚司),負責餐務管理及餐料採購、驗收及領用等事項。緣於100 年間,因臺鐵臺中餐廳並無專責倉管人員核對每日餐料領用數量及庫存盤點,而由被告李國樑自行填載原物料登記簿之進貨、撥出、結存數量,復因擔任臺鐵臺中餐廳採購工作之其他同仁甫接辦業務未久,被告李國樑得以自行填具請購單向供貨廠商訂購餐料,再於廠商送貨至臺鐵臺中餐廳餐務室時自行驗收貨物入庫。被告李國樑藉此內部控管疏漏之機會,與供貨商即被告承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洪銘湶圖謀以短送餐料數量之方式詐取財物,自100 年5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10月間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行使之接續犯意,要求供貨商依被告李國樑之指示,於上述月份不詳時間所訂購之冷凍排肉(每次訂購之數量均為50箱,每箱12公斤,合計600 公斤之冷凍排肉)中,在送貨時各短少5 至10箱不等之冷凍排肉,並按原訂購數量開立之發票,交由被告李國樑報送臺鐵臺中餐廳請款核銷,致臺鐵臺灣餐廳不知情之出納人員陷於錯誤而將每月發票所載之冷凍排肉貨款匯入被告承益公司之銀行帳戶內,合計原告共損失80萬元。而被告李國樑、洪銘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 條規定;被告洪銘湶又為被告承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併以承益公司之名義予原告締約,自應為被告洪銘湶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各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等於言詞辯論時,當場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本院卷第37頁背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