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樺潔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雨東
賴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参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